为进一步规范我会行政管理工作,保证公章使用,证书、牌匾统一颁发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可靠性,杜绝违纪违法行为,维护研究会形象,保障研究会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印章管理制度 根据民政部、公安部1993年1月第一号令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精神,为了
为进一步规范我会行政管理工作,保证公章使用,证书、牌匾统一颁发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可靠性,杜绝违纪违法行为,维护研究会形象,保障研究会利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印章管理制度
根据民政部、公安部1993年1月第一号令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精神,为了保障本会的合法权益,加强对印章的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1、本会印章(会章)由本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指定专人保管。凡本会组织重要活动、签订重要协议、对上重要请示、报告及对外重要事情联系等需用本会印章时,需经会长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用印。日常工作公函、介绍信等需用公章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秘书长签字方可用印。凡用本会公章者,办公室均需进行登记。
2、凡本会重要活动、重要协议及重大事项,未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之前,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可签字用印。
3、各办事部门(办公室、秘书处、人事部、财务部)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,需用时由秘书长或各部门负责人签字。
4、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印章也由各部门保管,需用章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向秘书长请示后签字。
5、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。
6、不经本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批准签字,不准盖空白纸备用。
7、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盖章者有权拒绝。
8、如出现印章遗失、偷盖等情况,印章保管人员要立即向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。
二、各类证书及牌匾颁发的规定
1、本会的会员证书、荣誉证书、认定类证书及其他证书由研究会统一印制、颁发。
2、本会的会员铜牌、荣誉牌匾、认定类牌匾其他牌匾,由研究会统一制作、颁发。
3、凡我会颁发的证书、牌匾,都印有防伪标志、监督投诉电话和统一编号,由办公室统一备案注册,并在我会网站公示。
4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我会各种证书和牌匾,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、各分支机构、部门或个人,不得私自制作、颁发各种证书和牌匾,一经发现,将严肃处理;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6、各分支机构、部门颁发证书、牌匾,需提前一个月向我会写出申请,并认真填写登记表。
中国食文化研究会
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